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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紅一
  銀監中古萬利多會副主席閻慶民日前在“北大經濟國富論壇”上表示,銀監會正醞釀加快推出銀行破產條例。銀行破產條例呼之欲出,銀行破產問題再次引起熱議。
  出台銀行破產條例,意味著國家不再為銀行債務兜底,存款人在銀行破產時可能得不到全額賠付。事關切身利益,人們熱議最多的自然是50萬元賠付上限是否合理,以及如何應對的問題,製冰機維修是否不要把雞蛋放在一個籃子里。而從銀行破產整體制度而言,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金融穩定是制度設立和運作的首要目標,有關存款人保護的措施,自然不能僅僅涉及或止步於賠付問題。存款人在銀行破產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是涉及存款人保護的根本性問題,更值得人們關註。
  銀行憑藉吸納存款運營,存款人對於銀行的貢獻遠勝於股東。銀行破產中保護存款人不僅關涉存款人個體,更影響到金融穩定和社會安定。正因為如此,銀行破產立法的發展,經歷了從對銀行與一般企業不加區分,到對銀行適用特別規定,再到對存款人進行特別保護的過程。我國即將出台的銀行破產條例也不能忽略存款人保護問題,特別信用貸款是在現有規定嚴重缺失和現有體制尚未釐清的情形下,這一問題更為重要,以下問題亟待解決。
  首先,銀行破產中存款人眾多且分散弱小,無法共同參與破產程序,其利益應當二手餐飲設備台北由誰代表?理論上,銀行監管部門可以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但現實中我國銀行監管部門既有人民銀行,又有銀監會,在存款保險制度確立後,還會有存款保險機構,誰來代表存款人申請並參與銀行破產,這個代表如何確定,決定著銀行破產制度是否有利於存款人保護。
  其次,除了由金融監管部門代表公共利益參與銀行破產,存款人個人在銀行破產中享有何種自主權利和救濟途徑?在銀行清算前接管、托管和清理時,對問題銀行的資產處置,存款人享有哪些權利和私權救濟途徑,什麼機構能夠代表固態硬碟推薦分散和弱小的存款人行使私權救濟,至今欠缺規定。在進入銀行破產階段,2007年企業破產法第134條第1款規定,國務院金融監管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金融機構重整或破產清算的申請。但存款人是否享有申請銀行破產和重整的權利,並不明確。在破產程序中,存款人個人或團體在破產管理人選擇、破產重整與和解中是否應當以及如何發揮作用,這些問題也需要予以考慮。
  最後,存款賠付不僅是數額問題,還涉及到何種清算原因方能得以賠付的問題。1998年人民銀行《防範和處置金融風險暫行辦法》、2001年國務院《金融機構撤銷條例》、2003年商業銀行法和2005年人民銀行等四部委發佈的《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收購意見》等有關存款人的保護措施,主要是優先償付個人儲蓄存款,但僅限於司法退出和行政強制關閉情形,對於諸如自願解散方式下是否能優先償付個人存款,並沒有相應規定。擬出台的銀行破產條例對此問題應予涉及。
  銀行破產條例能否充分體現保護存款人的價值取向,最為關鍵的,或許是條例的起草者能否真正代表廣大存款人利益。(作者系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  (原標題:銀行破產制度應重視存款人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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