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商報消息 預算法三審稿規定,省級政府可發債籌建設資金
  據新華社電 昨日,已“20歲”的預算法迎來其修改徵程的第三次審議,草案三審稿擬在這方面有所突破,適度放開地方政府舉債的權限,但同時設立多道“防火牆”規範政府舉債行為。
  草案三審稿在第35條中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一般公共預算中必需的建設投資的部分資金,可以在國務院確定的限額內,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舉借債務的方式籌措。”
  債務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飛說,三審稿對地方發債也規定了諸多限制,如明確舉債主體為“經國務院批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舉債方式限於“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用途應當是“一般公共預算中必需的建設投資的部分資金”,並“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債務還應有“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
  舉債規模需報國務院批准
  此外,三審稿還在債務規模和管理方式上設“防火牆”:舉債規模“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依照國務院下達的限額舉借的債務,列入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三審稿還明確,地方政府不得在法律規定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舉債,以及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
  看點
  1 對豪華樓堂館說“不” 直接責任人或開除
  預算法三審稿37條在預算編製環節增加規定“嚴格控制各部門、各單位的機關運行經費和樓堂館所等基本建設支出”;在第93條法律責任環節增加規定:“在預算之外及超預算標準建設樓堂館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
  2 為企業減負嚴懲收“過頭稅”
  一些地方為了完成地方財政收入增長目標,讓企業把將來的稅收提前繳、本可不交的稅收必須交等。三審稿則在第92條將這一違規行為增加了“擅自多徵、提前征收”內容,一旦出現違規行為,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3 政府收支有遺漏追究責任人責任
  一些地方財政收支審查中發現,個別部門挖了東牆補西牆,公款招待查得嚴了,吃喝招待費往會議費中轉移,會議費查得嚴了,就往培訓費中轉移。
  預算法三審稿91條明確針對四種違規行為責令改正,並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  (原標題:地方政府發債擬放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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